恋爱四个月花60万,分手后大学生诉请返还,法院判决:一方承担30万损失!
故事始于2023年12月19日,21岁的刘某与19岁的罗某,两位正值青春年华的在校大学生,通过一款热门的社交平台在线上偶然相遇。起初,他们只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学术追求,偶尔交流学习心得与生活琐事。然而,随着时间的推移,两颗年轻的心逐渐靠近,并于2024年1月27日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。
恋爱期间,刘某对罗某展现出了极大的慷慨与热情。他不仅时不时地为罗某购买价值不菲的奢侈品,如一个价值20万元的爱马仕手袋、一个27500元的Dior包包,以及一套39800元的高尔夫球杆,还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罗某大额资金支持,包括在5月12日特别的日子里转账52000元,作为旅游费用再次转账52000元,甚至在两人首次线下见面时就慷慨地转账了8888元,寓意着“发发发发”。据统计,在短短四个多月的恋爱期间,刘某共向罗某转账401791元,为其代付各类费用178145.6元,并共同承担了28800元的旅游消费。
面对刘某的深情厚意,罗某也并非毫无回应。她表示自己同样在恋爱期间对刘某有着实质性的付出,包括发送了25000元的大额红包,为刘某看病支付了10000余元的医疗费用,还精心挑选并赠送了一台价值28888元的笔记本电脑,以此表达自己对这段感情的珍视。
然而,好景不长,2024年5月,这对曾经甜蜜的恋人因性格不合及日常琐事积累的矛盾而分手。分手后,刘某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的所有经济付出,都是以与罗某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赠与行为。既然婚姻关系已无法实现,他要求罗某返还共计594101元的赠与款项。而罗某则坚持认为,这些转账和礼物都是刘某自愿给予的,没有附加任何条件,因此拒绝返还。
双方因此争执不下,矛盾日益激化,最终不得不将此事诉诸法律。一审法院经过审理,判决罗某需返还刘某399077元。然而,罗某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服,随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在吉安中院,法官们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与诉求,并深入分析了案件背后的情感逻辑与法律关系。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,双方最终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:罗某同意在一年半的时间内,分期向刘某返还300000元。这一调解结果既考虑到了刘某的实际损失,也兼顾了罗某的经济承受能力,因此得到了双方的充分认可与满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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